【第一試】筆試試場禁止隨身攜帶電子器材和筆試用計算機功能範圍說明
發布時間:113-09-24

筆試應試規則及須知,請務必詳閱簡章或入場通知書,以免影響個人權益。

 

一、測驗期間,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、掃描、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電子通訊器材或穿戴式裝置(如:微型耳機、智慧型手錶、智慧型手環、智慧型眼鏡、電子字典、個人數位助理機、呼叫器等相關器材)應置於教室前後,不得置於座位四周並禁止隨身攜帶,違者該節以零分計。


二、務必將行動電話關機,並將行動電話及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,測驗中發出聲響者該節以零分計。


三、為避免電子防舞弊偵測儀器造成干擾而影響應考人權益,故有佩戴助聽器之應考人,考試當天請準備醫生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等證明文件正本,以供監試人員查證。


四、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:不限廠牌、型號,功能以不超出+、-、×、÷、%、√、MR、MC、MU、M+、M-、GT、TAX+、TAX-之運算為限;其他具有文數字編輯、發聲、振動、記憶儲存、內建程式、外接插卡、通訊或類似功能之計算工具一律禁止使用;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,經勸阻無效,仍執意使用者,扣該節成績10分;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。